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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酒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酒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全文】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确保酒店业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保障。

  第二条 酒店、酒店、酒店、酒店、招待所、客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简称酒店),无论是国有、集体、合伙、个体、外商投资,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无论是常年还是季节性,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要开酒店,必须有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酒店开业时,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特殊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酒店,如有停业、转业、合并、迁移、名称变更等情况,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酒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组织或指定安全人员。

  第六条 旅馆必须登记接待乘客的住宿。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如实检查乘客的身份证件并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酒店应设置旅客财产保管箱、柜、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旅客存放的财产登记、接收、交接制度。

  第八条 酒店应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物品,并尽量归还原所有者或揭示招聘;招聘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当登记登记,送当地公安机关清理遗留物品。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酒店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行为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报告或者隐瞒。

  第十条 在酒店设立舞厅、音乐茶馆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乘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

  第十二条 酒店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酒店内,不得酗酒、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擅自留住或转移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酒店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酒店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酒店培训员工的安全业务知识,依法惩处侵犯酒店和乘客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酒店办理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维护酒店的正常经营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酒店工作人员和乘客应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酒店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不少于200元;未经登记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酒店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不少于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店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经营的酒店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有关人员;重大事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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