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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修订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2修订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入,维护国家权益。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和成本;

  (三)新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扣除项目金额不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增值、扣除项目金额不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交易价格;

  (二)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无正当理由。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各地区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发生冲突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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