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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原文、主题和解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原文、主题和解释

  安全生产法第21条原文、主旨和释义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原文、主题和解释。

  条文原文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4)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资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调查控制的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文释义

  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做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使生产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一是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贯彻中央文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次修改的内容之一。实践证明,强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是片面和被动的,不利于调动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和提高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各部门、岗位、员工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迫切需要调动全体员工的热情和创造力,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高安全质量,人人做好安全生产,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必须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识,巩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线员工也应自觉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业务要求和实际岗位,不断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注重相关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停留在纸面上,相关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修订增加了“落实”二是强调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扎根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落实到生产经营的第一线。

  《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操作环境的标准化。本次修订实施了上述内容,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长期、基本工作,是落实企业主要责任、建立长期安全生产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参与全过程,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标准化、设备设施基本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定位,并不断改进。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和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安全生产的工作操作制度、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施工审批、危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关键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分配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控制等。本规定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本规定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程序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以消除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财产损坏和环境危害的因素。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密切相关,是保证岗位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根据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有针对性的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组长、安全生产经理特种经营者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资金保障、教育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措施。员工不仅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实施员工教育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培训质量、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人事培训、财务劳动、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财产安排。在实践中,往往是安排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要培训,人员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业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负责人,负责生产经营业务部门担心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教育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相关人员培训、财务劳动、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确保计划的实施,重点关注新员工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资的有效实施

  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一定的资金投资,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设备等。安全生产投资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对大规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可谓“大权在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加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资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有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想在安全方面投入太多。因此,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投资,确保本投资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找到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生产经营。

  五、组织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控制的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控制的双重预防机制”,相应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要求“组织建立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控制的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是贯彻落实源头防范的重要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风险”是事故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的风险应采用不同的控制手段,以确保风险不会演变为事故。为了提高风险控制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应对风险进行分类,以选择最佳的控制手段。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可能造成事故的各种自然或人为因素,包括事故的不安全状态、人类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隐患是事故的根源,隐患不消除,事故难以破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监督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事故类别、性质、特点、范围的组织、技术措施等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对防止事故扩大和快速抢救受害者具有重要作用,尽可能减少损失。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组织、制定、实施项目。一旦发生事故,他们还应亲自指挥和调度。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方面可以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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